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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新政解讀 |
發表時間:2016-05-13 15:3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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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轉發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起草的《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出了重要部署。在今天召開的《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通氣會上,文化部、財政部等部委相關負責人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將按“自下而上、以需定供”菜單式服務 文化部財務司司長趙雯介紹了《意見》的主要內容和下一步工作計劃。她說,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內容。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購買機制:動態調整 避免獲取暴利 各級政府如何向社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財政部教科文司文化處調研員龐靜茹表示,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內容、特點和地方實際,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于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健全監管機制: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龐靜茹表示,還將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健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范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監管體系。 龐靜茹強調,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同時,加強績效評價。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長效跟蹤機制。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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