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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幾項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表時間:2016-03-20 15: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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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辦發〔2015〕10號
(2015年3月6日)
為加快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魯發〔2014〕13號),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就當前幾項重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
(一)加強董事會建設。省屬國有企業董事會一般設置成員7—9人,在平穩過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完善選聘條件和程序,拓寬外部董事來源,從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高等院校、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企業咨詢機構等選聘專家學者擔任外部董事,從國內外知名企業選聘優秀企業家擔任外部董事,從財政、審計、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資等省經濟管理部門退休三年以上、從事相關經濟工作五年以上的領導干部中選聘適合人員擔任外部董事。退休領導干部擔任外部董事實行一年試用期制度。建立專職外部董事制度,常駐企業但不履行執行職責,以解決董事會信息不對稱問題。加強外部董事人才儲備,2015年6月底前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制定完善任職標準,配齊配強配好執行董事。盡快啟動董事會運轉,在此過程中逐步配齊董事會成員,部分重點企業2015年5月底前配齊,2015年9月底前省管企業董事會人數全部達到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展董事會授權試點,逐步落實董事會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和經營層選聘等職權,落實總經理經營管理職權。建立董事評價、問責制度,促進董事會成員依法履行職責,獨立平等發表決策意見。建立股東與董事會協調溝通機制,規范股東與董事會溝通交流程序,拓寬溝通交流渠道。對符合人數要求的省管企業董事會和部分重點權屬企業董事會,2015年年內開展一次運行情況檢查,重點檢查決策程序、董事獨立發表意見、決策質量等情況。
(二)加強監事會建設。按公司法要求在省管企業設置監事會,充實監事會力量,提高監事能力水平。監事會成員一般為5—7人。其中,職工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完善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明確職責邊界和履職要求,突出監督重點,強化激勵約束。健全監事會制度體系,制定完善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監事責任追究、監事行為規范、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編報運用等方面制度。抓好相關制度的落實,促進監事認真履行職責。加大監事會揭示問題處理力度,建立問題整改督辦和公示制度,及時匯總整理監事會揭示問題,逐項提出處理意見,嚴格責任追究。
(三)加強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領導人員市場化選聘機制,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繼續開展高級管理人員契約化管理試點工作,努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逐步在省管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推進實施。加強協調配合,盡快啟動職業經理人人才庫建設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實施優秀企業家培養工程,優化企業家干事創業環境。
(四)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正確處理企業黨委與“三會一層”(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充分發揮企業黨委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落實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積極探索企業黨委與公司治理結構職責明確、有機融合、運轉協調的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完善企業黨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內容、程序和途徑,對關系企業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黨委應事先研究,董事會、經理辦公會按法定程序決策。健全企業黨委研究重大問題的議事規則,保證黨委成員充分發表意見,規范會議記錄,形成明確的審議意見。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嚴格工作要求,強化監督檢查,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效落實。
(五)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按照中央精神和公司法規定,完善省管企業“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決策機制,明確決策主體,明晰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提高決策水平。企業黨委、董事會、經理層等決策機構依據黨內法規、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以會議形式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2015年年內對省管企業“三重一大”決策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六)穩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中央出臺的相關辦法相銜接,出臺配套辦法,選擇部分企業試點,取得經驗后在省屬國有企業穩步推開。提高資本證券化水平,加快省管企業及優質權屬企業上市步伐,推動一批符合新三板條件的權屬企業實現掛牌。促進股權多元化權屬公司中小股東發揮制衡作用,支持中小股東派出的董事、監事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保護股東利益,避免盲目決策。
二、建立健全現代財務、審計制度
(一)加強企業財務監管。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度,以上市公司標準規范省屬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高財務信息質量,防范財務違規行為。2016年省管企業全面達到上市公司財務管理標準。推動省管企業完善財務管理體制,探索實施首席財務官(CFO)制度,通過派出會計、財務總監、監事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權屬企業的財務監管。加強出資人財務監督,綜合運用預算管理、決算管理、中介審計、績效評價等手段,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動態監督和控制。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加強當期監督。完善財務總監制度,2015年6月底前實現省管企業財務總監全覆蓋。建立常態化檢查評價制度,定期對省屬國有企業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違規行為依法處理,檢查評價結果和處理情況報告省政府。
(二)強化審計監督。建立完善企業審計、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共同參與的大審計格局,推進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提高審計覆蓋面和有效性。完善企業內部審計體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工作制度,提高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擴大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將經理層成員納入其中。增強內部審計計劃性,企業制定內部審計年度計劃并向省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加大社會審計力度,嚴格選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省屬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按計劃對省屬國有企業決策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完善中介機構管理評價機制,引入國內外知名中介結構,建立中介機構“黑名單”制度。加大政府審計力度,嚴格實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建立任前告知、任中審計制度。建立常態化審計機制,每年年初制定外部審計計劃,每三年對省屬國有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全部審計一次。2015年上半年選擇5-7戶省管企業,由第三方中介機構或政府審計機關,對其法人治理的規范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決策管理的科學性、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及財務制度合規性、財務穩健性和可持續性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將審計結果及審計責任追究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并逐步擴大公開范圍。
(三)推進省管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2015年3月底前建立省管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將企業財務預決算、“三重一大”事項、履行社會責任、履職待遇及業務支出等方面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自2016年開始,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規范地進行信息披露,提高企業經營管理透明度,保護出資人、投資者及相關利益人的權益,積極打造“陽光國企”。2015年6月底前,省管企業公開向社會披露2014年度應當披露的有關信息。
三、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改革
(一)深化企業三項制度改革。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加快推動省屬國有企業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機制。抓好《山東省國資委關于深化省管企業用人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魯國資企干〔2014〕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招聘行為的意見》(魯人社發〔2014〕10號)的貫徹落實,年內對省管企業用人行為開展一次檢查評價,評價結果予以公開。完善省管企業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將在崗職工人力資本增加值、人力資本投資回報率等作為定量考核的重要內容,引導企業科學用人、提高效率。完善勞動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分類推進企業用工與分配制度改革,促進企業形成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用工分配機制。宣傳推廣兗礦集團、山東重工集團等企業三項制度改革的經驗做法,推動企業加大改革力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優化內部機構設置,嚴格實行定編、定崗、定員,大力壓縮冗余機構人員。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擴大權屬企業經營自主權,推廣競聘上崗、自主組閣、授權經營的管控模式。
(二)推進企業內部市場化改革。積極推動企業母子公司之間、權屬企業之間按照市場化方式規范運營,真正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優勝劣汰。加大力度推動企業構建內部市場化運營機制,建立系統完善的內部市場架構,使企業每個單位、每個崗位都成為內部市場主體,形成市場化的競爭激勵和利益分配機制,實現崗位增值、個人增收、企業增效。2015年年內推動每戶省管企業選擇部分權屬企業推行內部市場化運營機制,取得經驗后在權屬企業全面實施。2015年年底前對省管企業推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評價。
(三)建立規范透明的激勵機制。推進上市公司股權激勵,2015年4月底前制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推進計劃。協調重點上市公司提出股權激勵方案,選擇條件較好的企業進行試點。2015年上半年制定辦法,下半年選擇部分企業開展試點,以多種方式對非上市企業核心骨干人才實施中長期激勵。探索授予高級管理人員捐贈額度的激勵方式,鼓勵企業家捐助公益事業,更好地體現個人貢獻的社會價值。
(四)加快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分類改革、成本分攤、協調推進的思路,2015年3月底前提出一攬子解決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方案,省政府研究決定后組織實施。一是分類推進改革。按照公用事業類、市場化服務類進行分類,采取不同的解決辦法。對社區居委會、離退休人員等按有關規定實行社會化管理;對家屬區的供水、供氣、供暖等社會公用事業,移交有關社會組織或企業管理;對物業管理等社會化服務類機構,由企業采取市場化方式進行改革。二是建立改革成本分攤機制。改革成本由公共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企業共同承擔。三是強化組織領導。省政府統一組織領導,省有關部門、有關市縣和企業組成工作班子。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性質和作用,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并組織落實,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省管企業負責制定分類改革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有關市縣成立接收班子與企業具體交接。
四、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機制
(一)建立完善省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報告說明制度。為保證企業領導人員公正履行職責,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定原則性辦法,明確省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報告說明的范圍、要求。同時,由省屬國有企業根據各自實際,按照循序漸進、逐步加嚴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2015年年內,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和報告說明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二)加強關聯方交易監管。建立省管企業關聯方交易監管制度,明確關聯方的范圍,提出關聯方交易的管理、監督、回避和信息披露辦法,從制度上切斷利益輸送的通道。2015年年內開展一次省管企業關聯方交易專項效能監察,對違規交易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加強招投標監管。全面落實公開招投標制度,省屬國有企業工程建設、物資采購、服務項目采購等活動應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推動企業完善招投標過程監管,健全企業領導人牽頭和審計、法律、財務等部門參與的監督機制。加大職工民主監督力度,在企業推行職工評議制度,對招投標過程及結果是否合理提出評議意見。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每年選擇部分企業進行抽查,重點對招標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格的招投標活動進行倒查。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對涉及招投標方面的舉報線索一查到底。
五、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模式
(一)劃轉省屬國有企業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省社保基金。將省屬國有企業30%的國有資本轉由山東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持有管理,行使出資人職能,促進省屬一級企業股權多元化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按照一次劃轉、分步到位、逐戶完善的原則,穩妥做好相關手續辦理、企業章程修訂、出資人權責落實等工作。完善股東議事規則,由出資人按持股比例派出董事、監事,盡快在省屬國有企業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啟動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按照分步推進原則,將具備條件的省屬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同時,根據全省經濟發展需要,新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通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構建起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有效配置、保值增值、健康發展的平臺,推動全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優化。2015年上半年確定2-3戶省屬國有企業改建為投資運營公司,首批改建企業2015年基本完成改建重點工作并逐步進入規范運行。根據首批改建進展情況,下半年再啟動一批企業改建。
(三)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省國資監管機構對省直部門目前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實施統一監管。對國有文化企業等一些特殊領域的國有資產,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其他監督管理工作,由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實施。制定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2015年下半年啟動一批省直部門管理企業的清產核資和產權劃轉。
(四)改進國資監管方式。按照管資本的模式,進一步改進國資監管方式,切實賦予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企業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抓緊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決策程序、政府審查機制和責任承擔機制。規范國資監管機構職責,加大簡政放權力度,2015年年底前向企業和社會發布行使出資人職權清單。推進分類監管,對省屬國有企業進行合理分類,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強化章程管理,分類制定省屬國有企業章程范本,2015年年底前完成省管企業章程的新一輪修訂。完善業績考核辦法,突出提高質量效益、突出資本回報的價值導向、突出對標考核的思路,引導企業加快從規模速度型向質量效率型轉變。強化監督問責,建立監督檢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大違規決策經營責任追究力度。
各市、縣(市、區)要參照本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快推進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改革。
(來源:山東省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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