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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 |
發表時間:2015-03-27 15:5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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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的規模不斷擴大、結構逐步優化,但核心文化產品和服務貿易逆差仍然存在,對外文化貿易占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還較低,有待進一步加強。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對于拓展我國文化發展空間、提高對外貿易發展質量,對于繼續擴大改革開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于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提升國家軟實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做好有關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強政策引導,優化市場環境,壯大市場主體,改善貿易結構,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文化合作和競爭,把更多具有中國特色的優秀文化產品推向世界。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發展。將發展文化產業、推動對外文化貿易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與擴大國內需求、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相結合,促進服務業發展、拉動消費和投資增長。
堅持政策引導。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監管,減少行政干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營造對外文化貿易發展的良好環境。
堅持企業主體。著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業,鼓勵各類文化企業從事對外文化貿易業務,到境外開拓市場,形成各種所有制文化企業積極參與的文化出口格局。
堅持市場運作。進一步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激發社會活力,創新文化內容和文化走出去模式,努力打造我國文化出口競爭新優勢。
(三)發展目標。
加快發展傳統文化產業和新興文化產業,擴大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加大文化領域對外投資,力爭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外向型文化企業,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文化產品,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文化品牌,搭建若干具有較強輻射力的國際文化交易平臺,使核心文化產品和服務貿易逆差狀況得以扭轉,對外文化貿易額在對外貿易總額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國際市場的份額進一步擴大,我國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顯著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明確支持重點。
1.鼓勵和支持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文化企業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對外文化貿易業務,并享有同等待遇。進一步完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定期發布《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加大對入選企業和項目的扶持力度。
2.鼓勵和引導文化企業加大內容創新力度,創作開發體現中華優秀文化、展示當代中國形象、面向國際市場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編創、設計、翻譯、配音、市場推廣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3.支持文化企業拓展文化出口平臺和渠道,鼓勵各類企業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展文化領域投資合作,建設國際營銷網絡,擴大境外優質文化資產規模。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交易平臺建設,支持文化企業參加境內外重要國際性文化展會。鼓勵文化企業借助電子商務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國際業務。
4.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發展,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增加對文化出口產品和服務的研發投入,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支持文化企業積極利用國際先進技術,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
(二)加大財稅支持。
1.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加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多種政策手段,對文化服務出口、境外投資、營銷渠道建設、市場開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文化貿易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關文化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要加大對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結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逐步將文化服務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對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3.在國務院批準的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文化企業,符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相關條件的,經認定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稅前扣除政策。
(三)強化金融服務。
1.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探索適合對外文化貿易特點的信貸產品和貸款模式,開展供應鏈融資、海外并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倉單質押貸款、融資租賃、銀團貸款、聯保聯貸等業務。積極探索擴大文化企業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信貸條件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2.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專業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出口項目發行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有跨境投資需求的文化企業在境內發行外幣債券。支持文化出口企業在國務院批準的額度內,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幣市場發行債券。
3.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品種和保險業務,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游戲、出版物印刷復制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和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演職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新型險種和業務。對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靈活承保政策,優化投保手續。
4.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其他各類信用中介機構開發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價方法,通過直接擔保、再擔保、聯合擔保、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為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多渠道分散風險。利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擔保業務予以支持。
5.推進文化貿易投資的外匯管理便利化,確保文化出口相關跨境收付與匯兌順暢,滿足文化企業跨境投資的用匯需求。支持文化企業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率。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手續和審核流程,提升結算便利,降低匯率風險。鼓勵境內金融機構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支持文化企業從事境外投資。
(四)完善服務保障。
1.盡快培育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成為海關高信用企業,享受海關便捷通關措施。對圖書、報紙、期刊等品種多、時效性強、出口次數頻繁的文化產品,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管理。為文化產品出口提供24小時預約通關服務等便利措施。對文化企業出境演出、展覽、進行影視節目攝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暫時進出境貨物,按照規定加速驗放。對暫時出境貨物使用暫準免稅進口單證冊(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的,免于向海關提供其他擔保。
2.減少對文化出口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手續,縮短時限。對國有文化企業從事文化出口業務的編創、演職、營銷人員等,不設出國(境)指標,簡化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出國一次審批、全年有效。對面向境外市場生產銷售外語出版物的民營文化企業,經批準可以配置專項出版權。
3.加強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開展文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及時提供海外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及適用等方面咨詢,支持文化企業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維權工作。加強對外文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及時發布國際文化市場動態和國際文化產業政策信息。著力培養對外文化貿易復合型人才,積極引進各類優秀人才。建立健全行業中介組織,發揮其在出口促進、行業自律、國際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三、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由商務、宣傳文化、外交、財稅、金融、海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對外文化貿易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推動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依法規范對外文化貿易工作。加強對外文化貿易統計工作,完善文化領域對外投資統計,統一發布對外文化貿易和對外投資統計數據。結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修訂完善文化產品和服務進出口統計目錄。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外文化貿易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和細化相關政策措施,扎實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國 務 院
2014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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